愛康科技:控股股東愛康實業重整計劃獲法院裁定批準
9月29日,愛康科技(002610.SZ)公告稱,公司控股股東江蘇愛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收到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通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已裁定批準愛康實業重整計劃。
公告顯示,2020年6月15日,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請人愛康實業的重整申請。
2020年6月15日,法院作出重整管理人指定決定書【(2020)蘇0582破13號】,指定天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蘇州勤業分所擔任愛康實業重整案管理人。
2020年9月21日,愛康實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以網絡會議形式召開,“重整計劃(草案)”經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并且得到出資人組表決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愛康實業管理人向法院提交了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了《民事裁定書》【(2020)蘇0582破13-1號】。
據《民事裁定書》,法院認為:愛康實業系上市公司愛康科技的控股股東,并與多家公司存在關聯互保,通過重整保留公司的運營價值能有效保持相關公司的穩定運行,并有利于降低對其他企業與機構形成實質性損害的風險。《重整計劃草案》對各類債權的受償做出了妥善安排,并架構了持股平臺,賦予債權人實現權益的選擇通道,較全面地解決了當前的債權債務矛盾。草案的制訂基礎符合公司的資產現狀;重整方的出資計劃及其后續經營方案具備可行性;草案表決程序合法,表決結果符合企業破產法相關規定。綜上,《重整計劃草案》合法、有效、可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批準江蘇愛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重整計劃;
二、終止江蘇愛康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愛康科技表示,公司現對于愛康實業的債權系因反擔保而形成的或有債權,鑒于公司目前尚未實際承擔擔保責任,愛康實業的反擔保責任尚未觸發,結合愛康實業《重整計劃草案》之內容,本次公司暫以“保留選擇權”受償。若后續公司實際承擔擔保責任的,方可按照《重整計劃草案》進行受償選擇,參與愛康實業的破產分配。屆時,公司將根據董事會和股東會之表決權限,決定是否需將受償選擇事宜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另行審議。